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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0-1-20  浏览次数:362

一、现场监管的宗旨及工作原则

现场监管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进一步规范采、运砂船舶经营秩序,切实保障防洪、供水、通航安全为宗旨。坚持“以为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统一领导、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为工作原则。

二、现场监管队伍的组成

每个采区应设立由水利、交通(海事、港航)、公安等部门派员组成的现场监督管理队伍,实行联合监管,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既相互配合,又分工负责。凡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派出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跟班监管,每个班次的旁站式监管人员合计不得少于6人,每班由水利部门牵头,指定一名负责人,确定现场办公地点,负责现场监管队伍的协调工作,并做好现场监管日

三、各部门现场监管职责分工

1、水利部门主要按照“五定”要求对采区的采运砂行为实施监管,对采区业主、采砂船主的采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①检查采砂船只是否越界开采;②检查采砂船证是否相符、轮采船只是否具备资格,采区是否超船数;③检查是否执行昼采夜停,到量停采;④核签采运管理单,督促落实作业台班记录制度;⑤检查未许可未轮采的船只是否集中停靠管理;⑥检查运砂船是否持有采运管理单;⑦检查砂石堆放、弃料处理等环保措施是否落实。

2、交通(海事、港航)部门主要按照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监督采区业主组织采运砂船进行生产,对采运砂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海事部门职责:①查验采砂船、运砂船是否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②查验采砂船、运砂船是否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了足够的适任船员;③查验采砂船、运砂船舶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是否正确、齐全,船舶消防、救生、通信、号灯号型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④查验运砂船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⑤查验采砂船、运砂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是否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定;⑥查验运砂船舶是否超载航行。

港航管理部门职责:①查验采砂船是否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②查验运砂船舶是否持有船舶营业运输证,具备水路运输经营资格;③对运砂船主签发配载单,到指定采砂船实施装船作业,经采区业主组织运砂船装载完毕后,协同海事部门核验装载量是否符合配载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回收配载单,对超载运砂船依法进行处置。

3、公安部门的职责:对采区实施治安管理,对违反水上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主要是:

①查验采砂船、运砂船是否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户牌、水上作业人员是否持有船民证;②制止和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③预防和调处可采区重大治安纠纷。

四、采区业主配合现场监管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1、采区业主负责设置采区边界标志;组织可采区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五定”要求;不得允许未经许可或不具备轮采资格的采砂船作业。与当地政府、水利、交通部门协商设置采砂船的候采区、运砂船的等候装载区。负责对进入采区作业的采砂船和等候进入采区的运砂船的组织管理。对符合要求的运砂船按规定开具采运管理单,并接受当地各级政府、水利、交通和公安部门的现场监管和检查。

2、对许可进入采区的采砂船实行集中等候管理,设置等候区域。按轮采顺序安排并发放作业许可牌。进入采区的采砂船按指定地点停舶作业,不得擅自移动和改变位置。当一批轮采采砂船到期(量)后,退出采区。在集中等候区域停靠统一监管,并收回作业牌。下一批轮采的采砂船按计划安排和顺序发放作业牌,进入采区指定作业点作业。并监督采砂船按海事部门规定的允许装载量装载,不得擅自超装超载。对不服从管理的采砂船,业主有权停止其进入采区作业,逐出采区和等候区。

3、对进入等候装载区的运砂船管理。运砂船按进入候采区的先后顺序集中停靠。协助交通、公安部门对运砂船证件是否齐全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发配载单。对证件不全的运砂船,禁止其进入采区装载。对运砂船发放装载顺序牌号,并组织运砂船按照顺序号到指定采砂船按港航管理部签发的配载单和海事部门发放的船舶检验证规定的装载量进行装载。协同港航管理和海事部门对运砂船装载量进行丈量和确定,装载完毕后及时按规定填写和发放采运管理单。水政、业主、采砂船主、运砂船主在采运管理单上共同签字后方可放行。每艘采砂船只允许1-2艘运砂船同时作业。对不服从排号等候和无证营运的运砂船,业主有权禁止其进入采区装载。

五、县、乡(镇)政府部门和村委会配合现场监管队伍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水政、海事、港航、公安部门在保障堤防安全航运安全的要求下,为采区业主选定采砂船候采区和运砂船候运区。

2、及时化解和处理因河道采砂可能引起的当地村民之间的利益纠纷和矛盾争执。

3、切实履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协助水政现场监管人员做好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采砂船集中停靠管理。

4、可采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切实为现场监管队伍提供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每个可采区至少应调配1艘执法艇,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行政监管人员严重失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导致采区秩序混乱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可采区采砂作业实行生产秩序保证金制度

1、为维护可采区的正常生产秩序,确保采区中标业主按照许可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合法开展采砂作业,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砂许可数量按双方约定向中标业主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采区业主对于在可采区内经其同意进入采区的采砂船的作业行为负责,并且对经其同意进入采区的运砂船的配载行为负责。

3、水利、海事、港航、公安按分工依法履行其对采区采砂作业的监管职责,当采区内由采区业主负责管理的采砂船和运砂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经监管方确认后,按程序予以处罚,监管各方依法所处罚没款从业主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当履约保证金扣付不足时,采区业主须再行支付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否则监管方有权要求采区停采整顿。当采区到期或达到许可总量后,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约定及时返还业主所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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