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13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运输活动的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的良好秩序,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内从事河道采砂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运输活动的管理按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从事河道采砂运输活动的船舶在可采区装运依法开采的河道砂石,必须持有有效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第四条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免费发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时,应当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采量,按年度分采区发放。采砂业主在获得采砂许可,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同时领取与许可采砂数量相等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运砂船在装运采砂船依法开采的砂石时,应根据其装运的砂石数量,向采区业主领取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第五条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为定额票据,一式四联,并加盖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第一联交现场监管人员,第二联交运砂船主,第三联由采砂船(机具)主保管,第四联交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六条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由采砂船主负责填写,运砂船负责人签字认可,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采区的现场监管人员签字核认。
第七条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应当如实填写以下内容:
(一)采区名称、采砂业主姓名、采砂许可证号、许可有效期,批准单位;
(二)采砂船舶(机具)名(号)、采砂船舶(机具)主姓名、运砂船名(号)、运砂船主姓名、身份证号;
(三)运砂船装砂起止时间及到达目的地。
第八条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为一次性有效,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砂石采运单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所属河段内运砂船的检查监督。凡未能提供有效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运砂船,一律视同非法采砂,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